为规范医药(械)代表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以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培训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药代表”)。
二、接待管理部门
由医务部负责医药代表到我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工作。
三、接待时间
每周五下午2: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
行政办公区三楼会议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
由中西药剂科或医学工程部或采购中心和申请接待项目相关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或相关医务人员、所属网格化片区的三级网格监督员、医务部相关人员参加,纪检监察室随机监督。
六、接待方式与主要内容
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安排学术讲座、培训等,听取医药代表对 新特药、专科药及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及使用指导;与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就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反馈交流。
七、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等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他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八、申请接待有关要求
1.接待管理部门要做好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2.医药代表预约申请。医药代表应提前一周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预约申请表》发送至邮箱172804946@qq.com预约申请。接待管理部门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资料,作出评价。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同时按《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报备案制度》向医院纪委预报备。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3.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4.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5.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6.每次接待的情况应当全程认真记录。接待记录一式二份,分别由医务部和纪检监察室存档保管。
九、监督管理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2.医院各部门及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统方”,并向医药代表提供用药、用械等相关信息。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3.医药代表不得以回扣、宴请、提供国内及境外学术活动等方式影响医务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
4.各片区网格化监督员应当加强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医院纪检监察部门。
5.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接触医药代表,严禁医药代表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中西药剂科和信息中心等重点区域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植入性高值耗材跟台手术人员按照医务部相关规定管理)。若有违反,首次发现将约谈涉事人员及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视作违反“九项准则”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医药代表进入医院重点区域开展行业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医院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医院不再使用该企业产品。
十、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预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