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密切医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医院行风建设,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范围。
3. 参考文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纪委、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文件。
4. 名词定义
无
5. 作业内容
5.1 社会监督员一般由新闻媒体、社区群众代表等担任,由 6~8 人组成,由医院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和《医院行风监督证》。 社会监督员的聘请以本人自愿为前提,聘期二年,期满后经考核可以调整或续聘,确实无法胜任工作需要的也可在聘期内调整。
5.2 社会监督员的条件
5.2.1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热心医疗卫生事业。
5.2.2 坚持原则,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5.2.3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5.2.4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5.3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5.3.1 了解宣传医院行风建设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及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政策。
5.3.2 收集并向医院反馈病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5.3.3 深入病房、门诊等窗口科室 ( 岗位 ) 调查了解医院的行风状况,将病人反映的意见或投诉,及时向医院反馈,由医院调查核实,亦可在向医院反馈后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访核实。
5.3.4 根据医院的安排要求,参加行风评议、问卷调查、明查暗访等有关工作。 每季至少开展 1 次明查暗访、社会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医院作出书面反馈,积极为医院行风建设建言献策。
5.3.5 承办医院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5.4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5.4.1 有权了解医院开展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5.4.2 接到群众对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情况的反映,有权向有关科室和个人咨询、核实情况,医务人员及其他职工不得推诿拒绝。
5.4.3 对在行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医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随时通过电话、信函、邮件或上门的方式向医院纪检监察室反映。
5.4.4 对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5.4.5 有权对全院干部职工履行职责和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5.5 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5.5.1 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接受任何医院个人的吃请或收受好处。
5.5.2 关心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经常主动了解社会各界对我院医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医院反映。
5.5.3 监督检查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向社会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接受新闻媒体相关采访,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传播、不发布负面言论。
5.6 日常管理
5.6.1 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因健康、迁居外地等原因不能胜任监督员工作的,医院予以解聘,公示作废其聘书,并视情况择期补聘他人。
5.6.2 社会监督员到医院开展行风建设明察暗访活动的,应事先与医院纪检监察室取得联系。
5.6.3 建立医院与社会监督员沟通、联系机制,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就医院近阶段行风建设情况与社会监督员进行交流,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5.6.4 建立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的落实、反馈机制。 院纪检监察室及时调查、核实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5.6.5 医院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监督员可凭行风监督证出入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调查,被访问的科室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5.6.6 社会监督员所做的工作属义务性社会活动,查访所需费用由医院提供,实行补助制度,每人每月补助 200 元;每年享受本院提供的免费体检一次。
5.6.7 医院组织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工作年度总结与评议; 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及时发现重大问题隐患并避免重大后果者,提请院党委讨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院党委会决定。
5.6.8 若发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损害医院形象等不良行为的,医院予以解聘;涉嫌违纪违规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应部门调查处置。
5.7 附则
5.7.1 本制度由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浙江省中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5.7.2 本制度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原浙中三院发〔 2016 〕 44 号、浙中三院党委发〔 2016 〕 27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