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的规定

为了切实抓好医院的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医疗卫生单位和医护人的良好形象,杜绝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         医务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牢记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病人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
二.         医护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一律不得收受病人(包括病人家属
等人,下同)馈赠的“红包”(包括其他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下同),并应向病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和无法拒收的,应在五天内上交院办处理。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收受病人“红包”者,一经查实,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财物款,并处以财物款额1至3倍的罚款,取消当年晋升技术职称的资格。
四.凡医护人员收受 “红包”累计在1000元以上或收受 “红包”次数较多或暗示病人送“红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除当事人进行上述处理外,给予降聘、解聘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也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医务人员向病人索要钱物;或因病人不给好处,推诿拒治危重病人;或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除当事人进行上述处理外,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事发当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降聘、解聘技术职务二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科室收受回扣并发放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组织行为的,应给予科室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七.对发现有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情况,并由此带来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且领导查处不力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所属科室领导的责任。
各科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和医院门诊、住院病人宣传本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病人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中共浙江中医学院附属针灸推拿医院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日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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