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文件要求,我院拟新增2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后正式实施。我院接受公众以来电、信函等方式监督(医保办电话:0571-88393541,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219号)。
附件:
新增2项体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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