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及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0〕10号)文件要求,我院拟新增整形科、口腔科医疗服务项目共3项(详见附件1),调整整形科医疗服务项目9项(详见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后正式实施,敬请监督。我院接受公众以来电、信函等方式监督(医保办电话:0571-88393541,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219号)。
附件1:
新增3项整形科、口腔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含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1 |
隆乳术后整复术 |
含设计、麻醉 |
双侧 |
13500 |
2 |
扩张器取出术 |
含设计、麻醉、材料费 |
次 |
4800 |
3 |
微创拔牙术 |
含微创器械、手机分牙、缝合 |
每牙 |
600 |
附件2:
调整9项整形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含 |
计价 单位 |
调价前(元) |
调价后(元) |
1 |
隆乳术(进口) |
含设计、麻醉、材料费 |
双侧 |
38000 |
68000 |
2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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