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所、部)、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0144号)精神,现就我校2010年度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机对话考试

根据卫生厅的要求,从2008年度起,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申报的专业参加卫生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其中申报综合组评审的人员,先参加本专业的考试,同时须加试卫生管理知识。评审对象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考试以专业技术实践工作能力为主,不指定参考复习用书,可参考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资料。考试全部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卫生管理知识单独加试时间为1小时)。考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3种,试卷总分为100分。要求每个参加考试的人员,认真进行人机对话考试方式的练习。人机对话练习版可在浙江卫生信息网(www.zjwst.gov.cn)下载。

二、申报专业要求

评审对象应按现从事专业申报评审,并具备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查工作。要认真审核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未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相应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技高级职称申报管理系统已升级,申报对象可直接在网上申报,申报网址:http://zcsb.zjwst.gov.cn。申报对象填报信息时要客观、真实,并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各单位要对个人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作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四、论文总体要求

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交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第一作者论文,应与评审任职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同时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其学术水平和质量应达到高级卫技职务任职的要求。

2009年度起,卫技高级资格评审论文发表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的630日。

在高等院校学报发表的论文,不再受该院校毕业生和教职工的限制。

未正式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内刊、增刊、特刊、专刊、电子网络版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论文的录用通知、校样稿等,不能作为已发表的论文。在非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在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不得使用。SCI收录论文按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发表的论文对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可,申报时必须提供有效单位的检索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201011以后发表的一、二级论文,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0年修订稿)》(以下简称《2010年修订稿》)为准,三级论文仍按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2010年修订稿》,而曾列入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的一、二级论文,如在20091231日前发表,在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中暂按一、二级论文对待。

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具体要求

(一)晋升副高的论文要求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三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3、破格评审副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二)晋升正高的论文要求

1、文革前入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2篇。

2、大学普通班和1982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3篇。

3、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者,提交论文3篇,其中2篇已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另外1篇已在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六、破格晋升规定

(一)破格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五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主治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不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以破格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1、在国家一级或二级医学卫生刊物上至少发表论文3篇,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

    2、掌握本学科(医、药、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上或解决实际问题方面,在同行中有相当知名度。

    3、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三等,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或近5年内获得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者。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3年内在县级以上医院护理部担任正、副主任,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中专学历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二)破格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条:

    1、发表论文三篇,其中二篇已在国家级医学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另外一篇可以是在省级医学刊物上发表。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在全省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

3、医德医风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作出了贡献,已成为本区域学科带头人。

(三)不能破格晋升的规定

对确需提前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其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超过一年(即推荐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四年)。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符合任职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得提前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学历规定

除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外,其余人员无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不能评审卫技高级资格。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是指:经5年以上师承学习中医、民族医,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出师证的人员。

  中文、法律、普通心理学、管理类等学历,不能作为评审卫技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八、任职时间规定

(一)后学历、岗位变动的任职时间计算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二)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时间计算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九、职称外语与计算机规定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申请免试的,须填写免试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在免试审核表上加盖公章。

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所从事的专业不能作为职称外语免试的依据。

十、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规定,从2003年起,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I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因每年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都在上半年,当年的学分不作要求,其他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到农村服务的要求

城市医疗机构的临床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下派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期工作,并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具体有关规定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执行。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下农村完成的时间,截止至评审当年的630日。

十二、援非、援川人员的优惠政策

(一)援非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给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9号)规定,从2010年度起,援非医疗队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参加评审。

(二)援川医疗队员的优惠政策

1、在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和经批准奔赴灾区参与抗震救灾工作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援疆援藏干部政策,可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提前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下一级职务满2年。

十三、公示制度

加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今年在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中继续实施公示制。上报材料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1.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十五、具体时间安排

1970-01-01